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
1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物料混合、装
卸、堆放,运输,石材、建材加工,采矿,取(弃)土,市容
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裸露泥地产生的颗粒物
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环境质量负
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
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
法行为应当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
责填埋场、消纳场和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城市公共广场 、
停车场和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建筑和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运输,取(弃)土等扬尘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
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预拌混凝土 、
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公 路、港口、码
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公 路管养施工,物料装卸、堆放、
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 农业农村、水利、
林业、工业和 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
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加 强扬尘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 意识和法治
观念。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 益宣传和加强舆论
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
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及 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
权利,并负有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的 义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 体方案,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 体方案制定具
体的实施 方案,并组织 落实。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
入城乡 网格化管理。 各级网格责任主 体发现本 级网格内有扬尘
污染行为 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对不属
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 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
急措施纳入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 天气预警等级及
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监督管理 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建 立扬尘污染环境监
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 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 期向社
会发布扬尘污染 信息。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 信息及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
期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通报给各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 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 相关主管部门建 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 查处重大、
复杂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4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等 相关主管部门建 立施工工地管理 清单,确
定并定 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工地 名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扬尘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 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统一的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应当采取 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并在施工承包
合同中明确施工 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
(二)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 包括扬尘污染的 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
(三)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并 列入评审内容;
(四)对 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采取 覆盖、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五)监督施工 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 单
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 单位和土石 方运输单位应当制定 具体扬尘污
5染防治实施 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建设工程造 价的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的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条 件的改善等。
第十六条 监理 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
范围,对施工 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 落实情况
进行监理。对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施工现场 出入口应当公 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
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城市主要 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当 分别设置
高度不低于二点五 米、一点八 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三)施工工地的 出入口通道内 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
水沉淀池,并定 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
净;
(四)对施工工地 出入口、主要道 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
场地进行 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对其他场地进行 覆盖或
者临时绿化 ;
(五)对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 密闭存放或者集中、
分类堆放,采取 覆盖、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并 使用专业
车辆运输;
(六)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 方及其他 废弃物应当 在四十
6八小时内运 到指定地点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
网或者防尘布等 覆盖措施;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
(八)采取 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 洒水防尘等措施, 降低
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 符合本条
例第十 七条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土石 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 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
施,达到作业区扬尘 不扩散到界外,施工现场 非作业区目测 无
扬尘的要求 ;
(二)建筑施工 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 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
网
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 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
(三)对 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 清理时,应当采
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 密封
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七条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 覆盖措施;
(二) 墙体拆改、开 槽切割等采取 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
措施;
(三)及时 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7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范围内拆除房屋 或者其
他建构筑物,除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
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 全程采取 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 等防尘措施 ;
(二) 在人口密集区及 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
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三)拆除工程 完毕后二十四 小时内应当对裸露地 面进行
覆盖、绿化 或者铺装。
第二十一条 道路和管线施工,除 符合本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道 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 单位应当对 同步通
行
机动车的 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二)采取 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 已回填的沟
槽,应当采取 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
(三)实施 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 喷淋洒
水等防尘措施 ;
(四)城市道 路两侧管线敷设工程 完工后,四十八 小时内
恢复原貌;
(五) 清扫施工现场和 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喷淋
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 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8
法律法规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10-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0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