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忻州市住宅 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7月22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 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住宅物业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 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2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 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 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 管理纳入现 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 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 会化、市场化 、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 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 和协助本 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 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 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 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3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 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 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 占比例不4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筹备经费由建 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备组成立 之日起五日内,将筹备经费存 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 银行账户。筹备经费 应当专 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制定 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批准。 筹备组应当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上向全体业主 公布筹备经 费的使用 情况。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法定职责 和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 业主义务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 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 织协调能5力和必要的工作 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 向全体业主 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 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 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 向业主公开的事 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 容,应当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 占、挪用业主共有 财物; (二)利用职务 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 财物、报酬,或者 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 职务的其他利益 ; (三) 向物业服务企业销 售商品、承揽业务; (四) 向他人出 售或者提 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 无关 的活动 ;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 未经业主大会 授权,擅 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印章;6(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或者现 售许可前,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并签订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 包括物业服务内 容、服务质量、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 终止情形、 违约责任以及物业 承接查验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 商品房 现售许可前,应当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住宅 小区配套建 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清单及其产权 归属等资料报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 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配置房屋建筑 总面积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地上物业用房( 包括业主委员会 工作用房),满足物业管理的使用。7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交纳物业服 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 交纳物业服务 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 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 申请仲 裁或者提 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 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 按照有关规定 录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 单。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应 急预 案,及时处理物业管理 中的突发事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 时向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 报告: (一)发生 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 然灾害; (二)发生 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 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设备发生 安全隐患,严重危及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 性事件;8(五)其他 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隐患或 者事件。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 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应当履行下 列 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 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 (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 时处理业主的 投诉,反馈处理 情况,并建立投诉化解工作 台账; (四)加强 电梯、消防设施等 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 特 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 并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及 时维修养护,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 安全防范等工作 ; (五)按照规定及 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 息并 及时更新;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违法、违规或者可 能侵害业主 权益的行为及 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 时向属地 相关部门 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 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示: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10-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10-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10-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10-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0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