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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 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 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 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 检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 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 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计划  第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 划。   第六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 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 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 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 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区人大 常委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意见。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编制。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讨论决定。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 于两项。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 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 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室)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 ,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 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 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 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 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 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 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时 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 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 名单;   (四)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 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 ,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前应当集中 学习 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 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 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 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 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 汇报。 执法情况 汇报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 措施和建议;   (四) 完善本市有关 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可以委 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 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 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 地考察、调查、 座 谈、检查、 听证、民意 测验、抽样调查、评 估以及查 阅有 关档案、案 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 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 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 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 完善本市有关 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 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 审议 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会议闭会 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 的审议意见 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 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 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 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对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 问题进行研究 处理,并将研究 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 送交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三个月内向本级 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 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 依 法组织执法情况 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 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是有必 要对整改目 标的实现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 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 述情况决定 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 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 审 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 处 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涉嫌违法问题, 统一 转交有关机关 依法处理。对涉嫌重大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 存在的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 构可以 听取实施部门、机构的 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 听取汇报并责成实施部门、机构 依法处理,报告 处理结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 特区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在实 施前,实施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 特区 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修改或者 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工作机构 认为必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施部门、机 构应当制定法规实施或者 废止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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