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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常备〔2019〕 41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年9月27日批准,现报请备 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7 日 ─ 1 ─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4 号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通过,经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 ─ 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批准,请予 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3 ─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9年8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 第四章 文化体育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4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 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 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理 解、尊重、接纳、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残疾人保障服务中履 行以下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 职工作人员,支持、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 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 5 ─ 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 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 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税务、自然 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 息化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 人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依 照 法律、法规、章 程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 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动员社会力 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 及有关部门 开展残疾人工作, 收集、了解残疾人的 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 开展文化、体育等活 动。 第七条 盲人协会、 聋人协会、 肢残人协会、 智力残疾人 及 亲友协会、 精神残疾人 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 挥组织作 用,代表、联系、 团结、服务本 类别残疾人, 反映残疾人的 特 殊愿望和需求,维护合法权益, 争取社会帮助,组织 开展适宜 活动。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 向有关部门和 单位提出残疾人权益─ 6 ─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地方 性法规、规章和公 共政策,应当 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 意见。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 扬人道主 义精神,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 个人开展社会公益助残活 动,为残疾人 提供捐 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发展助残 志愿服 务队伍,为残疾人 提供志愿服务。 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 动员机 制,运 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社会公益助残服务平 台,帮助解决 残疾人 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 隐私。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和广告设施经 营管 理单位,应当 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人格尊重、 爱心助残等方 面的公益 宣传,免费刊播相关公益 节目和公益广告。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是残疾人享受政府 优 待扶持的凭证。残疾等级 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 的申领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对在 社会主 义建设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7 ─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覆盖 全人群和全生 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减免相关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按照有关 规定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疾 筛 查。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其他人员残疾 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 患有致残性疾病的人员信 息,向所在地 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将相 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 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 统计 调查工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履行职责 时应当收 集、汇总残疾人信 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 息共享。 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 统计 信息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 息共享。 第十四条 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 责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推动残疾人服务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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