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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主要是指施工扬尘污染、道 路扬尘污染、堆场扬尘污染、工矿企业扬尘污染、土壤扬尘污 染等扬尘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 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辖、源头控制、预防为主、 损害担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3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防治扬尘 污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 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具体的防治方案,明4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资金投入 保障机制; (三)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 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 开展辖区内 扬尘污染防治 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 开展扬尘污染监 测,确定和公 布重点 扬尘污染源,考核扬尘污染重 点防治任务 完成情况,并实施 奖 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 站、水稳拌和站及其他工矿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市政 基础5设施建设 以及建( 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施工、建 筑材料堆 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建成区内市政 维修工程施工、 市政道路 开挖及恢复施工、 园林绿化施工和建 筑垃圾、生活 垃 圾堆放、收集、清运以及市政道路、公共场所 清扫保洁等过程 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 乡公路工 程施工及其附属 搅拌 站、公路 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扬尘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公路工 程施工及其附属 搅拌站、 公路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 物料运输货 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 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 交通违法 行为。6水利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理。 规划和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城镇规划区内 储备土地 裸露 地面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定建 筑垃圾消纳场、建 筑渣 土资源综合 利用场所的 选址。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人民防 空等部门, 按照各自 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 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 将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 程造 价,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专 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 河道治理7以及建( 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 体责任,制定施工过 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 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施工工地 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接受社 会监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 程施工应当遵 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 定: (一)施工工地 周围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城市主干道两 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项目围挡高度 不得低于1.8米,并安装喷淋设施; (二)施工工地内 裸露场地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土方工 程开工前,施工工地 车行道路、作业区、生 活区采用 混凝土、沥青或者细石等材料实施硬化处理,并定 时8洒水或者采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土方工 程开工前,施工工地出入 口内侧安装车辆冲 洗设备, 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 口通道及其 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 清洁; (六)建 筑垃圾和渣土应当及 时清运,超过四十 八小时不 能及时清运的,采取 覆盖防尘布、防尘 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 抑 尘措施; (七)施工作业 产生泥浆的,设 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 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 降尘防尘措施; (九)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 程作业时,采取 洒 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十) 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 细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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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06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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