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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3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蒙自城市管理的实际 。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 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 ,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 ,自2019年 11月1日起施行 。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 ,请予审查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决定予以批准 ,由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施行。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6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 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加强采砂 管理,维护河势稳定 ,保障河道安全 ,保护河道生 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 及其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但经批准的应 急抢险、河道和航道整治等采砂活动除外 。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 ,是指在河道 (江河、电 站库区等 )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活动 。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科学 规划、规范管理 、有序开采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 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督 察、通报、考核、问责及协调机制 。 ——6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3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 、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市场 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 (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 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 行为进行投诉 、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 ,及时调查处 理投诉、举报线索 ,并向投诉 、举报人反馈处理结 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河砂 替代品的研发 、推广和使用 。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经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 、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市场 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意 见,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 、公众 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 ;确 需调整或者修改的 ,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服从国土空间 、生态环境 保护、流域综合 、饮用水水源保护 、水生生物资源 保护等规划 ,并与河道整治 、旅游发展 、水运发展 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符合河道防洪 、通航、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河势稳定的要求 。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开采河流 、河段现状及保护范围 ; (二)砂石储量 、分布、补给分析 ; (三)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 (六)采砂作业方式 ; (七)砂场布局 ; (八)弃料堆放地点 、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 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 (十)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 (一)河道防洪工程 、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 、 水库枢纽 、水文监测设施 、水环境监测设施 、涵闸 和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 围; (二)桥梁、港口、码头、浮桥、渡口、道路、水 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 、过河电缆 、管道、航 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 区域; (四)河道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 第十一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 ; (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向社会公示 ,并设立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标识 。 第十三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 、水工程建设 、 ——6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3 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 等,发生不宜采砂的情形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 禁采期,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 ,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保留区内 划定可采区 ,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 采砂许可由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 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 石市场公平竞争 ,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 ,当地村 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 ,当地村 民委员会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经乡(镇)人民政府 核实后,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但采挖的砂 石不得销售 。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订立河道采砂权出 让合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证,许可内容应当与采砂规划相衔接 。 第十六条 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 (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 (二)营业执照 ; (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的证明材料 ; (四)采砂总量 、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 (附范 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 ; (五)利用船舶采砂的 ,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 (六)采砂污水处理 、堆砂场设置 、河道修复 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 (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样式印制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砂场名称和编码 ; (二)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姓名) ; (三)采砂总量 、期限、地点、范围、控制高程 ; (四)作业方式以及采砂机具名称 。 第十八条 采砂作业方式 、机具需要变更 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限届满或者 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时 ,县(区)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一)以非法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 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 (二)涂改、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 ——6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13 河道采砂活动 ; (三)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年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 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信息管理制度 ,并 及时向社会公示河道采砂许可情况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常态巡查机制 ,组织对重要江河 、重点河段 、重 要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开展专项巡 查,并定期通报巡查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会同公安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交通运 输、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林业和草原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河道 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维 护河道采砂秩序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开展现场检查 、询问; (二)要求提供相关证照 、资料; (三)要求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支持 、配合,不得妨碍 、阻挠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悬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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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10-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10-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10-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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