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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常备〔2019〕 39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由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 批准,现报请备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7 日 ─ 1 ─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5 号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由无锡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 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 ─ 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由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3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 年 8 月 29 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 一、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 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4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 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 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 重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 场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地点。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级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 营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 源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 5 ─ 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 运输、商务、文 广旅游、行政 审批、市 场监管、气 象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纳 入基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 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 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工作。” (四) 删去第五条第一 款中的“ 在公民中”。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 地点,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 营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规定。”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 遵守下列 要求: “(一) 不得向烟花爆竹 零售点、行人、车 辆、建筑物、构 筑物、建 筑工地、 树木、河道、公共 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 竹; “(二) 不得在建筑物、构 筑物内燃放 或者从建筑物、构 筑 物向外燃放、 抛掷烟花爆竹; “(三) 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 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 不得妨碍行人、车 辆安全通行;─ 6 ─“(五) 不得采用其他危 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 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 个 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 爆竹的 相关服务。”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 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 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 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相关规定,并对 在其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 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 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 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 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 从 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 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 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 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 在其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 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 ─ (十二)删去第十四条。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 依法从重处 罚”修改为“ 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 删去第十七条。 二、对《无锡市 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 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江苏省 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 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 款修改为:“ 新建、改建、 扩建建 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 进行水资源论证。” 删去第二款。 (三) 删去第三十八条。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 律、法规已 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对《无锡市 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 河道管理和保护,规 范开发利用,保障防 洪和供水安全,改 善水生态环境,发 挥河─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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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19-10-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19-10-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19-10-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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