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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 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隆湖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 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促进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兴隆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监 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兴隆湖区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鹿溪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用地和开发 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 第四条 兴隆湖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 检查等方式,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保护和利用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 套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兴隆 湖区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务、农 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2 —兴隆湖区域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第七条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按照有关程序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和兴隆 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 政府根据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 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相关土地利用总 — 3 —体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 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内容除外。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 依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已经批准的规划, 在规划区域 现场设置生态用地边 界示意牌。 第十条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兴隆 湖区域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 依据,任 何单 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变更。 因公共利 益需要,确需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论 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 征求拟调整区域内利 害关系人 的意见,并在 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 证会后, 提出规划修改方 案。超过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 终止规划 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 拟作修改的情况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活动 , — 4 —应当遵循生态保护 优先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城市建设 的要求。 兴隆湖区域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 红线范围予以 保护。 第十二条 兴隆湖区域总 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 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 面面积3平方公里、 鹿溪河水 面面积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 2.4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 规模不减少。 第十三条 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 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用 途管制的 要求,按照 耕地保护 优先的原则,加强 耕 地数量和质量保护。 兴隆湖区域的农用地应当加强用 途管制,不得 非法改变 农用地用 途。 复垦后的耕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 禁止违反规划将实 施土地 整治复垦后的土地 再次用于 非农业建设。 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 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 急避难场所等开 放空间、水体 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四条 在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内实施 绿地、水体、 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 筑物、构筑物等服 务性配套设施的 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 面积的比例不得 超过 百分之二。 —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非经营性配套 服务设施用 房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兴隆湖区域生态建设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业 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它植物、植被和水 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 面积的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生态用地内的建 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 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第十六条 兴隆湖区域水体水 质执行《地表水环境 质量 标准》(GB3838-2002 )中Ⅳ类标准。 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开展兴隆湖区域水资源保护,定 期疏浚、定期监测水体,防 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 维持合理水 位,保护水体生 态功能。 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中应当对 东风渠至兴隆湖的应 急 补水通道和 东风渠至鹿溪河的 泄洪通道进行保护,确保应 急 补水与防 洪安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收集处理后 未达 到《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Ⅳ类标准的, 不得排入兴隆湖区域。 — 6 —在兴隆湖区域内建设公共活动场地、道 路隔离带和绿地 的,应当 采取有利于 雨水渗透的措施。 在湖滨、河岸应当构建 乔灌草复合植被带和草本沼泽为 主的人工 湿地,形成水岸的生态 缓冲带。 第十八条 兴隆湖区域内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 审批,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 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并报 有审批 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 未 予批准的, 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不 符合生态保护 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 依法迁出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兴隆湖区域内进行建设, 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等审批 手 续。 第二十条 兴隆湖区域开发用地 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低高度、低强度的建 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 上的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小体 量、园林式的建 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 7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 守兴隆湖区域内 的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制度, 爱护兴隆湖区域内的 乔木、灌木、 花草等植物、植被和湿地,保护兴隆湖区域内的 野生动物及 其栖息地。 禁止破坏植物、植被或者违法砍伐、移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 特别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 从事采石、取土、 弃土、爆破 等破坏自然地 形地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爱护兴隆湖区域生 态环境,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 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 (二)在水体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 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物; (三)在水体 清洗车辆; (四)在水体 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 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 物体; (五) 垂钓、捕鸟; (六) 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 (七) 擅自放流水生生 物物种; (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九)在水域周边和 绿化带内野炊、烧烤、搭建帐篷; (十)其他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8 —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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