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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9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科学利用海岸带 1资源,加强海岸带管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 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 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 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 伸至五千米等距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 护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 立保护界标。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 筹、以海定陆、科学规划、集约利用、绿色发展、军民融合的 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港口、产业、城市、海洋 融合发展的要求,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自然 资源调查与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拟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海洋产业 2发展布局、海域、海岛及渔业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带 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 海岸带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法 规,有权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 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以及 其他有关 部门, 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公布实 施。 3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的,应当按照原 编制批准 程序执行。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 基本依据, 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 活动都应当 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保 持滨海湿 地、沙滩、自然 岩礁、入海 河口、沿海防护 林及其他滨海独立 生境单 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 整治修复受损岸线, 合理布局 涉海产业, 拓展公众亲海空间,达到生态效 益、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 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国 土空间规划 落实国家、省海岸带 综合保护与利用总 体规划要求, 符合生态 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有关 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 和资源 承载力、开发利用 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落实生 态优先、应保 尽保、优化结 构、强化管 控的要求,将海岸带划 分为严格保护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 分别制定 保护目标及管 控措施。 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 严格保护 区域: (一)海洋 特别保护区的 重点保护区 ; (二)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三)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的 核心区; 4(四)优 质沙滩、岩礁; (五) 重要滨海 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六)沿海防护 林基干林带; (七)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 河口和海 湾; (八)海滨 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范围 ; (九) 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 价值显著 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 限制开发 区域: (一)海洋 特别保护区内 重点保护区以 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 验区; (三)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 重要渔业水 域; (四) 重要海洋 历史遗迹; (五)滨海海岸生态 廊道; (六)海滨 风景名胜区的限制开发范围 ; (七) 重要基岩岸线、一 般砂质岸线和 砂源保护岸带 ; (八)海岸 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 脆弱岸段; (九) 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 较好和资源 价值较高的区域。 第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 除严格保护区域和 限制开发 区域以 外的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5第十七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 进行科学 论 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 方 面的意见及建议,保 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科学 性和可行 性。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 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 施管理,保 障规划落实。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除国防安全需要 外,严格保护区域范围内 禁止 进行与保护 无关的各 类工程建设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严格 保护区域明 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 坚持保护为 主,兼顾社会经济建 设的需要, 禁止工业生产、 矿产资源开 采和商品房建设。 优化利用区域应当集中布局 确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 项目, 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 长度,提高 投资强度和利用效 率,优化海 岸线开发利用 格局。 在严格保护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 区域内, 禁止新设排污口、 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 形地貌和 生态环境的 活动。已建的排污口, 严格保护区域内的应当 清理 拆除,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 放,超过规定标 准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 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6在海岸带保护范围内,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 区、湿地等保护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保护。 第二十条 严格管控围填海。围 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 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严格保护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以及 其他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 禁 止围填海。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已经经过海域 使用论证和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实 施的围填海等 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 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 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 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 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他损害 海洋环境 质量的填充材料建设围 填 海工程。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 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 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 属性。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 率不得低于省确定的管 控目标。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 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 入自然岸线管 控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经依法批准的 航道疏浚等活动外,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开 采海岸带范围内的海 砂资源。 7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沙滩管护制 度,明确 沙滩管护责任 主体,保护 沙滩资源。 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 擅自打井、立桩、布网、敷设管线 ; (二) 填埋垃圾,倾倒废弃物; (三) 擅自设置经 营摊点; (四) 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 沙滩环境的行为 ; (五) 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 的重点保护区等经 依法批准 封闭的区域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 得违法圈占沙滩,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亲近海洋 活动。 通行和 亲近海洋 活动,不得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 养殖区内 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等影响他人合法 养殖、经营的行为 ;造 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海岸建 筑退缩线制度,区分人工岸线和 基 岩质、砂质、淤泥质等自然岸线 类型。建筑退缩线由市人民政 府根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依法合理 确定并公布。 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与自然环境、 整体风貌相协调 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 率的原则, 严格控制 建筑高度、体量,提出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要求,保护海滨 天际轮廓和景观视廓。 第二十七条 沿海防护 林营造、补植应当以防 风固沙林和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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