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
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清水
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
第三条 在清水海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 清水海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
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海保护
机构,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水
海保护的管理部门,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
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坏相关
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 2 ——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 314.81平方公里,划分
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饮用水
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包括清水海水库、石桥河
水库、板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金钟山水库和塌鼻子龙潭径
流区。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面积 24.10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 2180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
范围为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米,及清水
海水库正常水位线 起沿清水海 主要入库河流 黄鱼沟至大沟毛箐
源头、黑龙箐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44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
范围为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米,及石桥
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起至石桥河 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
的区域;
(三)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14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
范围为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米,及板桥
—— 3 ——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起分别至板桥河南 支干流源头、北支干流源
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四)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72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
范围为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米,及新田
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起至新田河 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
的区域;
(五)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 2035米以下全部水域,及金
钟山水库 汇水区内的 老坝水库、下 达水库、 窑湾水库、 太平台
水库、 杨家山水库、九里 冲及周边坝塘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
水域;陆域范围为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
米,以及金钟山水库 汇水区内的 老坝水库、下 达水库、 窑湾水
库、太平台水库、 杨家山水库、九里 冲及周边坝塘正常水位线
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米,及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 起分别至老
坝水库入库 干流火石坡西北侧、太平台水库入库 干流、窑湾水
库入库 干流、下 达水库入库 干流及横山沟、九里 冲河源头河流
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六)以塌鼻子龙潭 泉眼为中心,半径618米范围内的区
域。一级保护区水体水 质,按照国 家《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
准》II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面积 290.71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库 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 即
—— 4 ——北起清水海 坝址东侧顺时针沿东北侧山脊线至三岔口、水涧老
山、三 台山、龙 街子、大 马厩、大坪垴、坦甸、大 冲冲等村庄
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二)石桥河水库 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 汇水区范围内陆域
及水域, 即东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上拖期西侧 山脊线、白尼克
南侧山脊线、鱼味后山、上洋洒拉、向阳村、东川营南侧山脊
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回至坝址以内区域;
(三)板桥河水库 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 汇水区范围内陆域
及水域, 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立秋海子、 花石头梁子、王
家棚子、马厂梁子、白鲁山、鱼味后山、白尼克南侧山脊线、
磨石箐北侧山脊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四)新田河水库 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 汇水区范围内陆域
及水域, 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坦甸坡、杨梅垴、指路碑、
立碑梁子、支锅山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五)金钟山水库 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 即
自金钟山水库 坝址南侧山脊线起,顺时针沿大五山、 白泥塘、
移发村、白标棵山脊线回至起点所围区域;
(六)以塌鼻子龙潭 泉眼为中心,半径6180米范围内南 侧
至玄武岩内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 他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入库河流水 质,按照国 家《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
准》III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 5 ——第十二条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 箱涵、渡槽、
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 征地区域。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 箱涵、渡槽、
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地理 界线,由市 生态环境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清水海保护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县
(区)人民政府 勘定,并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设 置界桩、界碑等
标志。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施
管理单位在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设 置界桩、界碑等标
志。
第十四条 清水海水库 最低蓄水位为2161米;金钟山水库
最低蓄水位为2018.77米。低于最低蓄水位取用水的,应当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 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三) 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 6 ——(四)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
性塑料餐具;
(五) 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
(六)新建 陵园、公墓;
(七)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八)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 林业资源的;
(九)规 模化畜禽养殖;
(十)在河 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 土壤中;
(十一) 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
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十二)设 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十三) 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十四)其 他污染水体水 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 还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
设项目;
(二)围 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
(三) 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
水禽;
—— 7 ——(四)围 填水库造田、造地;
(五) 损毁枢纽工程、 堤防、护 岸、堤坝、桥闸、泵站、
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 网等设施设
备;
(六)设 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 、摆摊、
设点经营;
(七)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八)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九)在水库及河 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 他污染
水体的 物品;
(十)进行水 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 他文化、体育、娱
乐活动。
第十七条 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
为:
(一) 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
窑、爆破等;
(二) 倾倒垃圾、废渣、弃土;
(三)其 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 除遵守本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 影响输水设施安全 运行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
—— 8 ——
法律法规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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