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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 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1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 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 的事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为履行法定职权应当作出决定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 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地行使法 定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 定: (一)为保证宪 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 (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 、 决定的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 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   (五)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 2(六)推进依法治市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民主法治 建设的重大措施 ;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 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 救助、公共服务以及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九)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深远 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   (十一)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   (十二)授 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确定和 变更市标、市徽、市树、市花、城市 吉祥 物等城市 形象标志; (十四)组织关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 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适当 的决议、决定 ;   (十六) 撤销市人民政府 不适当的规 章、决定和 命令; (十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 逮捕 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限制人身自 由措施应当 许可 的事项; 3(十八)市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 察委员会委员的 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九)涉及 减损公民、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 增加 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 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市人大常委 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 (三)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重 点支出预算和政策; (四)市人民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五)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 期评估; (六)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级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 (八)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的实施情况; 4(九)经济建设、改革 创新、对外 开放、区域发展、生态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情况 ; (十)市人民政府 投资的重 点建设项目确定及实施情况 ; (十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 况; (十三)特大 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 突发性、 灾害性事 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办 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出的建议、批 评、意见的情况以及结 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 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或者市 大常委会要 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四项、第十 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和第五 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 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其他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 规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 序执行。 5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 检察院可以提 出有关重大事项的 报告。 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 报告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 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 第八条 本市建 立重大事项议 题协调机制, 沟通协商重大 事项议 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工作 承办机构应当对 提请 的重大事项议 题经沟通协商后,拟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报经市委 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 会议列 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并向社会公 布。 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的 程序报批。 第十条 列入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的议 题,应当 提出议 案或者 报告,并由提出议案或者 报告的机关主要 负责人签署;市 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议案, 由联名人共同 签署。   提请的议案或者 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容:   (一)基本情况; 6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 可行性说明,统计 数据等其他有关资 料;   (五)在实施与办 理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 重大事项议案和 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 前正式报 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者 报告,由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 检察院、市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 提出的议案或者 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提请市人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并提出报告, 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提出的议案, 由主任 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前,应当组 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 意见。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 专家或者 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评估。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或者 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 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 意见。 7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 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进行合法性审 查,确保其 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 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 提出议案或者 报 告的机关 负责人、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 到会,并对常委会 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 可以决定就重大事项组织关 于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可以根据调 查委员会的调 查报告作出 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 分歧 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 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 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 在常委会会 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 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通过 后, 应当依法 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有关机关应当 认真执行, 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 期限内向市人 大常委会 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 可以在年度工作 报告中集中 报告,或者 在有关专项工作 报告中报告,对需要 较长时间办 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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