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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 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 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 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 、 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为每平方米三十五 元。 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区,不提高耕地占用税 的适用税额。 三、北京市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 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 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地所在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缴纳耕 -2-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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