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传
承和弘扬三苏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三苏遗址遗迹的
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利用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三苏遗址遗迹,是指苏洵、苏轼、苏
辙及其近亲属,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学习和其他活动遗
— 1 —留,被核定并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县级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遗存、
旧址以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三苏祠、中岩寺摩崖造像、苏氏
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等遗址遗迹。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征
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
适时增补。
第四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
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等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三苏祠
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的保护工作,青神县人民政府
负责中岩寺摩崖造像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监
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
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所承担的三苏遗
— 2 —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苏遗址遗
迹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三
苏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经费
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苏遗
址遗迹保护工作。
保护经费和 捐赠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使用管理
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 捐赠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破坏、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行
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域与对象
第八条 已核定公布为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
保护区域,按照 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 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和
风貌协调区,实行 分层次保护。
第九条 新增补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 ,
— 3 —应当依法及时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三苏遗址遗迹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设 置保护标识,
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拆除、损毁三苏遗址遗迹
保护标识。
第十一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范围内的土地应当 依法调整
为文物古迹用地。
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 需要,三苏遗
址遗迹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 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十二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保护对 象包括:
(一)房址、墓 葬、殿宇亭榭、石刻、 碑刻、雕塑、古建
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文物 ;
(二) 字画、文献、书籍、木器、竹器、瓷器、石器、陶
器、金属器等馆藏或者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
(三)古 树名木;
(四)遗址遗迹的历史 风貌和自然环境 ;
(五)其他 需要保护的对 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 象进行调查登记
分类建立保护对 象名册,制定保护 措施。保护对 象为文物的,
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 4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职责, 依法组
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 充分听取社
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 论证,并按照法定 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应当 纳入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国 土空间规划,并 与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
治理等其他专 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应当严格 执行,确 需修改或者 调整的,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 措
施,并公 告施行。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区域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维护三苏遗址遗迹自然 风貌。
第十五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不 得规划集贸市场、
废品收购等影响遗址遗迹 风貌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噪声、粉
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 质的生产经营场
所。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三
— 5 —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遗
迹保护 无关的工 程建设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的,应当事 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按照法定 程序报请批准:
(一) 新建、改建、 扩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工 程;
(二) 新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
(三)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作 业。
第十七条 在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 先
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
的级别,按照法定 程序报请批准。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在对 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 项目作出规划 许可前,应当征求三
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 筑物、构 筑物,其 高度
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 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有关规定 ,
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 风貌、危害文物安 全和污染遗址
遗迹及其环境。
第十八条 三苏祠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 筑物应当保 持古建
— 6 —筑风貌,与三苏祠文物建 筑相协调。
三苏祠建设 控制地带包括三苏祠保护规划划定的 限建区和
改造区。 限建区内不 得新增或者 添建建筑,改建房 屋不得超过
现有建筑面积,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 限制
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 筑色彩相协调。改造区内经批准
的新建、改建建 筑物,应当 使用坡屋顶,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
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 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 筑色彩
相协调。
第十九条 三苏祠 风貌协调区内规划的 新建建筑物,应当
采用传统建 筑样式或者与传统相协调的建筑样式,建筑色彩应
当与文物建 筑色彩相协调,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
规定的 限制高度。新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采用其他建 筑样式或
者屋脊高度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 限制高度的,不 得破坏
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 风貌、危害文物安 全,并应当 依法取得规
划许可。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保护遗址遗迹安 全和环境 风貌,防治水蚀、风化、
— 7 —地震等灾害对遗址遗迹的 损坏;
(二)对遗址遗迹 进行日常保 养、维护,监 测文物本 体以
及周边自然环境 ;
(三)配合遗址遗迹的考古发掘 ;
(四)其他 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 件的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 依法行使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
部分行政处 罚职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以 聘请文物看护人对遗址遗
迹进行看护。三苏遗址遗迹 看护人或者其他 使用人,应当 与遗
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 签订保护责 任书,负责保 养、维修、巡视
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并 接受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文物本 体上刻划、 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
方式故意毁坏文物;
(二) 垦荒、放养动物;
(三)在 非规定地 点燃烧祭祀用品;
(四) 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五)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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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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