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2019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
预防和减
少电梯事故
,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和有关法律
、
行政
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
生产
(
包括设计
、
制造
、
安装
、
改造
、
修理
)、
经营
、
使用
、
维护保养
、
检验检测
、
监督管理等
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
(
货
)
电梯
、
自动
扶梯
、
自动人行道等
,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
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
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
,
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权责明确
、
多元共治
、
便民高效的
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
,
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
制
,
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
全责任考核体系
,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依法做好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乡
(
镇
)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开发区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
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
程中的问题
。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
、
隐患治理
、
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
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资质
,
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
负责
。
第六条
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
鼓励
电梯生产
、
使用管理
、
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
,
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
保养管理
,
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
、
使用管理
、
维护保
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
,
提高电
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
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
援能力
。
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规
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进行业诚
信建设
,
组织宣传咨询
、
教育培训
,
提高行业服
4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4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电梯零部件
的参考价格
、
维护保养服务的内容和相应收费标
准等信息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
乡
(
镇
)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开发区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
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
报刊
、
广播
、
电视
、
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电梯
安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
,
普及电梯安全知
识
,
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
引导社会公
众安全文明乘梯
。
幼儿园
、
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校园
安全教育的内容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
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
,
引导乘客安
全合理使用电梯
。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
的质量安全负责
,
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并履行下列
义务
:
(
一
)
建立电梯整机
、
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
源制度
;
(
二
)
明确电梯整机
、
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
限
,
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
,
应当予
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
(
三
)
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
,
应
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
不得设置影响电梯
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
(
四
)
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
,
提供电梯施
工过程
、
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
,
协助
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
(
五
)
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
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
(
六
)
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书中
,
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
、
内容
及达到的要求
;
(
七
)
因设计
、
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
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
,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
主
动召回
,
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并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八
)
按照法律法规
、
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
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
电梯机房
、
井道
、
底坑
、
通道等
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
电梯的选型和配置
,
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
、
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
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
并与
建筑物结构
、
使用需求相适应
,
保障正常使用和
安全
、
救援
、
消防
、
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进行审查
。
电梯安装
、
改造
、
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
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
全生产要求
,
并检查电梯机房
、
井道
、
底坑
、
通
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
的电梯
,
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
控设施
。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
设施
。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
,
电梯的安装
、
改造
、
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
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
,
并提供标准数据
接口
。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
电梯远程监测系统
,
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
测
,
提高故障预警
、
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
5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4第十四条
电梯改造
、
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
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
,
在保修
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
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
或者更换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
,
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
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
、
安装
、
改造
、
修理和维护保养
。
第十五条
电梯交付使用前
,
建设单位或者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
;
电梯交付使用时
,
应当办理书面
移交手续
。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
规划
、
房屋建筑
、
消防等相关规定
。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
、
便民的原
则
,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具体办法可以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在本省销售进口电梯
,
制造单位
未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
,
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
的代理商
,
代理商应当持制造单位的授权文件
,
提前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
,
并由代理商履行制造单位的相关
义务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
(
一
)
电梯安装后
,
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
所有权人的
,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
二
)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
理的
,
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
三
)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管理的
,
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
四
)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
,
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
理单位
;
(
五
)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所有
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未确定使
用管理单位的
,
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
,
不得投入
使用
。
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
全负责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
理
,
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
,
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
、
建
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
,
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
(
二
)
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
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
(
三
)
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
,
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四
)
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
实行实时监控
,
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
个月
;
(
五
)
停止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的电梯
,
设置停用标志
,
并立即组织修理
;
需要
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
应当公告停止
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
(
六
)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
,
应当采用防
火
、
环保的材料
,
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
装修
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
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
(
七
)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法律法规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07-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6:3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