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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 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章 治疗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 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 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 治、科学防治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 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 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 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宣传教育、 预防控制、 监测检测、 科学研究、 关怀救助、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3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 组织、 个人不得挤占、 截留、 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 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 政、 医疗保障、 市场管理、 文化和旅游、 财政、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 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红十字会、 计划生育协会、 科协 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 的宣传教育、 社会帮扶、志愿者服务等 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 视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艾滋 病病人及其 家属。 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享有 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 护。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 关怀救助、 捐 款捐物、志愿服务等 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 参与艾滋病防治公 益事业的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给予资 金、技术等支持和税收优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或者因执行公务 感染艾滋病病 毒 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和 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 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人员以及其 他从事容易发生艾 滋病职 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 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开 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 知识,提倡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个人健康责任 意识,营造关怀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 良好社会 环境。5对易感染艾滋病病 毒的高危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 对人体 健康及生 命危害等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减少高危行为。 对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开展法制教育、 道 德教育和主动 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 题教育,遏制艾 滋病病 毒传播。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 利用各类卫生健康技术服 务网络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对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教育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 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医疗机 构医务人员 在开展艾滋病、 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 断和治疗过 程中,应当对 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 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和生 殖健康服务 时,应当同 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 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 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 材料,为各部门、 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 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服务。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 设专题、 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 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治公 益广告。6文化和旅游、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督 促、检查宣传教 育工作 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海关、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 在机场、 车站、口岸、 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 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加强对 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艾滋病 疫情通报制度 和定期工作会 商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至少每半年向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通 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 疫情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 性健康教育等内 容 纳入相关学科教 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 课程,并督 促各类学校 落实教学计划。 学校(院)的 校(院) 长是本单位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院校及其 他各类寄宿制学校(含专门教育 类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 健康教育教学计划,保 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 艾滋病防治 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 设艾滋病防治 知识 园地。 各级各 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 知识和政策纳入 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 业中介机构在7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 知识纳入有关 培训教育内 容,为务工人员 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 对劳动者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 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 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 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 美发服务的 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及其 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 防治知识的教育 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和组织应当结合科 技、 文化、 卫生 下乡、 健康扶 贫等活动,加强 农村艾滋病防治 知识的 宣传教育,采取组织演出、 播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片、 干部入 户宣传等方 式,提升农牧民防范艾滋病传播的 意识和能力,遏 制艾滋病 在农村地区的传播和蔓延。 第十八条 公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 看守所、拘留所、 强制 隔离戒毒所、 监狱等监管场所内 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 知识 的宣传教育。 监管场所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 被监管人员 出入 监所教育、 常规教育计划,采取 多种形式保证被监管人员 都能接 受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应8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 对村(居)民和 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 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艾滋病监测、检测和 信息报告的网络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 检测和 信息报告网络系 统的管理,对艾滋病流行 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和实施控 制措施 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 财政、 公安、 司法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 协助建立艾滋病监测、 检测和 信息报告网络系统,为艾滋病 信息 监测、 追踪随访、转介转诊等工作 提供保障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艾滋 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 案。州(市、 地)、 县(市、 区)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艾滋病监测计划和方 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 案,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监测和专 题调 查,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 艾滋病 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 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应当对本 辖区艾滋病发生、 流行以及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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