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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5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人居 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 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 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 绿化设施。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林地、湿地、公路等区域的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 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 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与实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相结合,优 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配置,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体现本 市红色文化、客家文化、闽学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建设 和养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 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 动。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 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 2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 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电供电、通信广电网络、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有关 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 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 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 纪念等方式, 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活动。 倡导各级文明单位 认养 公共园林绿地。 鼓励开展园林 式单位、园林 式居住小区等城市园林绿化 示 范创建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城 3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编制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纳入城市 总体规 划,并 向社会公 布。 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园 林绿化用地 面积,城市建 成区绿化 覆盖率、绿地 率、人均公园 绿地面积等规划指 标,应当 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园林城市(县 城)标准。 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应当将 面城一重山纳入,作为合理建设 和改造提升的依据。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划定各 类城市绿地 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 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 总面 积的比例指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新建城区中居住用地、一 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 十,学 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 不 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旧城改造区中居住用地、一 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 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工业、 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 项目的绿地 率 — 4 —按照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执行。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 率低于前款规定, 尚有空地可以 绿化的,应当 限期绿化, 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 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时,应 当按照第 九条的规定 核实园林绿化用地 面积;未达到要求的, 不得核发。 自然资源部门 在编制房地 产用地出 让方案时,应当会 同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 确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相关要 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 程, 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 同时投资、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 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 示园林绿地 平面图,并标明园林绿地 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 验 收。 建设单位应当 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林绿化工 程竣工 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合 同应当约定不少于一年的施 5工保修养护 期。保修养护 期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 督工程移交,并 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 纳入园林绿化市 场主体信用 记录。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 候特征,注 重市树市花、县树县花以及乡 土植物种植,并合理配置与绿化 环境相 协调、具有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 两侧人行道应当 种植行道树, 兼顾遮 荫、行人通行、应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 求。 行道树树 种规划应当 确定主导树 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广 泛听取意见,科学 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 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山体、 水系、地形等条件,建设城市绿道, 完善提升城区滨河两岸园 林绿化景 观,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第十九条 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 筑物、构筑物具备立 体绿化条 件、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 求的,可以进行屋顶绿 化、垂直绿化。 鼓励建设林 荫停车场。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 件的, 应当配植 庇荫乔木、建设绿化 隔离带、铺设植草地 坪。 — 6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照 下列规定 确定养护管理责 任 人: (一)城市公园、广 场、道路等公共区域内的, 由市、县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 权限,分级负责 ;背街 小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二)文化体育 场所、绿道、公路、 铁路、河道、水 库等 区域内的, 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 范围内的, 由所在 单位负责 ; (四)住宅小区内的, 由业主或者其聘请的物业 服务企业 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 (五)乡村集体组织 投资兴办的, 由乡村集体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 外,养护管理责 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养护管理责 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养护管理责 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养护管理职 责: 7(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 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 绿化的 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 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报 告; (二)补植和修复 受损、死亡、缺株的树木花草 ; (三)修复、 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 ; (四)及时防治有害生物; (五)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 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 采 光、通风的树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园林绿化养 护标准和技术规 范,保持树木花草 繁茂,园林绿化设施 完好、 功能完整。 第二十二条 推行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制 度。公共园林 绿化实 行社会化养护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养 护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 行为: (一) 在园林绿地内 停放车辆、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踩踏草坪; (二)在园林绿地内开 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饲养家禽家 畜或者放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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