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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 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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