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文库搜索
切换导航
文件分类
频道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文件分类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批量下载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7月26日北京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 《关于修改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 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 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 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 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 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 值、科学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 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 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 设施的义务。 对损伤、 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 检举 和控告。 第七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 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 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登记、 鉴定分级、 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 制定保护 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规范古树名木标志管理,加强古树 名木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的 意识。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 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 施。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 , 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 团体、 部队、 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公园、 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 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 公路、 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等单位和水务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 街巷、 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 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 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 村集体所有 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 村经济 合作社管护或者由 乡镇人民政 府指定专人管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到园林绿 化部门 办理管护责任 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 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负担;抢救、 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 困 难的,由园林绿化部门给予 补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 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 受害或者长势 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及 时报告园林绿化部门,并按 照园林绿化部门的 要求 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 死亡,应当 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确认,查 明 原因、责任,方 可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 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园林绿化部门按 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范围内 挖坑 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 长的物料、修建建 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对 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 产、生活设 施,由园林绿化部门责 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限期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制定城 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 群周 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 带,保护古树 群的生长 环境和风 貌。 第十五条 建设 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 划、设计和 施工、 安装中,应当 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避让保护措施由建 设单位 报园林绿化部门 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 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 经市园林绿化 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 古树名木 移植的有关规定 组织施工。 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 他文物保护单位的 保护措施 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 共 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 志和其 他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恢复 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 款规定, 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 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 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 每株 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 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 未经确认擅自处理 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 每株处以2000 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项、 第(二)项、 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损 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 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并 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 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 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 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六)项规定, 砍伐古 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 处以损失额3倍至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 未采 取避让保护措施的, 避让保护措施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 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责 令 停止施工。 造成古树名木损 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五)项和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部门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 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不得擅自作为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 害古树名木的,应 当向所有者 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 失鉴定办法由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制 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 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 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 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19-07-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赞助2元下载(无需注册)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赞助2元下载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35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207.9 KB)
分享
友情链接
YD-T 4028-2022 基于RoCE协议的数据中心高速以太无损网络测试方法.pdf
JR-T0232-2021 银行互联网渗透测试指南.pdf
T-CSBM 0037—2023 纺织品 医用纺粘法非织造布 抗菌抗病毒型.pdf
DB37-T 3444-2018 学生资助服务规范 山东省.pdf
GB-T 21219-2023 磁性材料 分类.pdf
GB-T 38590-2020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pdf
DB46-T 257-2013 白木香通体结香树木剖香技术规程 海南省.pdf
GB-T 19716-200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pdf
GB-Z 43510-2023 集成电路TSV三维封装可靠性试验方法指南.pdf
GM-T 0092-2020 基于SM2算法的证书申请语法规范.pdf
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pdf
T-DFLX 013—2023 梅花鹿茸冻干技术规范.pdf
GB-T 30278-2013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计算机终端核心配置规范.pdf
DB35-T 1437-2014 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 福建省.pdf
T-ZJSXX 01—2022 浙江省学生精神 心理 障碍休学-复学标准和办理程序.pdf
GB-T 37090-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pdf
2021-交通银行-隐私计算金融应用蓝皮书.pdf
R155f.pdf
T-CESA 1255—2023 智慧博物馆评价方法.pdf
GB-T 42332-2023 海岛及周边海域地形图测绘规范.pdf
交流群
-->
1
/
3
7
评价文档
赞助2元 点击下载(207.9 KB)
回到顶部
×
微信扫码支付
2
元 自动下载
官方客服微信:siduwenku
支付 完成后 如未跳转 点击这里 下载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
微信(点击查看客服)
,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