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大厂回族自治县 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2月24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27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修订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从事与环境有关的生产经营、生 活需要、保护利用、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 究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水、 土壤、林地、河流、湿地、野生生物、矿藏、自然人文遗迹、 1城镇和乡村形态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总和。 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系统设计、防 治结合、科学利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并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和污染防 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总体规划、 省市相关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 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河道管理控制区等环境敏感和具有保 护价值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 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勘界定标,设置界桩、界碑、警示宣传牌 等标志性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移动、破坏、毁 损。 2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覆盖县、镇、村( 居)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镇级环境保护 机构职能,设置村 (居)级环境 网格员。 第十条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宣 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 意识,每年六月 五日至十一日为县 环境保护宣传 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 义务。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和 破坏环境的行为, 向县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举报。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具体 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另 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 或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 况,发生 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安排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根据 实际需要 逐步增加投入,同 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资 金支持,保 障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河流 坑塘治理、土壤污 染防治、 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和 垃圾分类处理等环境保护 3工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共建共 享原则, 加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的 沟通协调, 加大资金投入支 持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建设 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 项目中防治污染 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 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要 求,不得 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市大气环境改善和 禁煤 区禁燃要求,鼓励和支持使用 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 运输、购置、储存和使用 燃煤(集 中供热企业除外),限制使用 锅炉。划定和规 范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区域和 场所,防治大气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 置界桩、警示宣传牌等设施,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 居 民饮用水 安全。 第十九条 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 维护本县域污水 集 中处理设施和 配套管网,实施县域内污水统一 收集、统一 处 4理、统一 排放。 第二十条 县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 导农业生产经营 者 采取措施、科学合理施用农 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同时推广 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 技术,防止重金属和其他 有毒有害物 质污染环境 ;科学处置农用 薄膜、农作物 秸秆等农 业废弃物,防 止农业面源污染。从事 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科学 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 废弃物,造 成土 壤污染的,应当进行治理、修 复和合理调 整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 行为: (一)流动 车辆、沿街店铺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和进行 商业广告宣传的 ; (二)在 住宅小区内,开设产生 噪声污染的 餐饮、娱乐等 经营项目的; (三)在学 校、医院等公共 场所及周围,开展产生 噪声污 染的商业和娱乐活动的 ; (四)在 晚二十二 时至晨六时进行产生 噪声污染的建 筑施 工及其他生产作 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市场运作、 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 提升农村环境公共 服务水平,实现 5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 设(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对城乡 垃圾实 行源头分类、集中收集、集中清运、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提升改造、 整合搬迁、依法 关停取缔破坏和污染环境的 散乱污企业,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 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批准的《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同 时废止。 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2019-07-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2019-07-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2019-07-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2019-07-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3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