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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条例 (2019年6月2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 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 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类烟制品。 第四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 限定场所、分类管理、 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进控制吸烟工 作体系建设。 —1—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 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 第七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 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 民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 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 组织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公共场所发挥示范 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第九条 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宣传 栏应当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 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 识。 学校应当对 学生开展 防止烟草烟 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 —2—烟宣传活动。 第十条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 者提供戒烟指导和 帮助。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 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 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 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 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 人为主要活动人 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 放的文物保 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 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 构、儿童医院; (五)公共交通工 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举 办大型活动的需要, 临时划定禁止 吸烟的 室外区域。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 作场所的 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 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一)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 必经的主要通 道; (二)设 置吸烟区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 区设置“吸烟 危害健康 ”的警示标识; (三) 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3—(四) 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 任: (一)建 立禁止吸烟制度,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 (二)在 禁止吸烟场所设 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 电话; (三)不 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 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 告的物品; (四)开展 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 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 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 予以劝阻,对不 听劝阻 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 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 监测、视 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 加强对禁止吸 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民在 禁止吸烟场所内发 现吸烟行为的, 可以行 使下列权利: (一) 劝阻吸烟者 停止吸烟; (二)要 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劝阻吸烟者 停止吸烟;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标识的制作以及张 贴范围由市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统一规定。 —4—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 禁止吸烟 的区域吸烟的,责 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一 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 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 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 公安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 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设 置的吸烟 区不符合规定或者 未履行管理 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 中,不依 法履行职责或者 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 1日起施行。 —5—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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