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 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等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 老年人、 孕妇、 儿童 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 务设施。 第三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 实用、 便利、 受益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2—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 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 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城市管理、 交通、 公安、 文化 广电和旅游、 体育、 教育、 卫生健康、 商务、 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就无障碍设施建设 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他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 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 单位应当采纳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 理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无障碍设施建 设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 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3—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识; (七)其他便 于残疾人、 老年人、 孕妇、 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 的设施。 第九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 障碍设施改 造: (一) 特殊教育、康 复、社会 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 机关的公 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 教育、 体育、 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 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 运输、金融、 邮政、商 业、旅游等公 共服务场所; (五)公 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 (六)城市公 共厕所。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 路、主要商 业区、大 型居住区的人行 天 桥和人行 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 备无 障碍设施。 人行道、 公 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 地面平整、防滑, 在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或者缘石坡道; (二) 铺设的盲道保 持连续,盲道 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4— 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 物,并与周边的人行 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和公 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 衔接; (三)公 共交通车 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 站牌的,站牌的位 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 别; (四)公 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等设施的, 同时设置低位 服务设施; (五)城市的主要道 路、 主要商 业区和大 型居住区的人行 横 道信号 灯应当设置 声响提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识,无 障碍标识位置明 显,内容表述清晰、 规范,颜色鲜明,方便识别。 第十一条 城市大中 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 共停车场和大型居 住区的停车 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 并标明 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 肢体残疾人 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时,应当按无障碍 设计规 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 总说明 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 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 碍设施,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 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 衔接。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5— 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 件、审查通过 的施工 图设计文 件、 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并对施工 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 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的道路、 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 居住建筑、居住区、 公 园、 广场 等,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 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 造由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 运营车辆上逐步配置无 障碍设施, 方便行动不便 者使用。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 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 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已配置的 运营标识应当保 持醒目, 便于识别。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 维 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或者 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 途。 因城市建设、 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 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的,应 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 确需占用的,应由行政 审批部 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后审核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6— 无障碍设施的原 貌和使用 功能。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 未按照有关 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 范、 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责 令改正,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 未按规定对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 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 验收不合 格即交付使用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 未按照审 查合格的施工 图设计文 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 范、 标准进行 无障碍设施施工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 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由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按照 下列情形进行处罚: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 违 法行为,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 营性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7— 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张家口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 察北管理区、 塞北管 理区依照本条例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19-07-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19-07-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19-07-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19-07-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3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