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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 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 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 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 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1 —四 川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2019年7月25日印 (共印15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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