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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1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 理职责。 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 , 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 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 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 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2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 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 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 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 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 仍由公路管理 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 改建公路和公路 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 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 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 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 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 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第十条 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 弃的,不再进行养 3护和管理: (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 农作物的路段; (三)危桥及危涵路段; (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 (五)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 险路段。 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 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 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 少于20米; (二)省道不 少于15米; (三)县道不 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 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 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 面构筑物,但属 于公路附属设施的 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 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告知 住房城乡建设、自 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 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 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国道、省道不 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 少于20米; (三)高速公路不 少于80米。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 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 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 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组织上 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 施。 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 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 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 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 5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 另行安置。拆 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 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 作业、搭建设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 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 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 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 益。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 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 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 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 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 6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 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 塔、杆、变 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 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 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 业,当事人 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 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 下 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 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 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 构审批;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7 (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 批;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 桥梁、隧道、渡 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 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 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 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调整公 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道路 清障、车辆救援由高速公路 经营者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 营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 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 吨位 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 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 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 位标准计量收费。 8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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