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
(2019年1月4日乌兰察布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辉腾锡勒草原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区
域草原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
本草原保护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辉腾锡勒草原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辉腾锡勒草原,位于乌兰察布市察
右中旗南部、察右后旗西南、卓资县北端,地理坐标东经
112°26′29″ 至东经112°43′08″ ,北纬41°03′37″至北纬
41°12′25″,面积235.01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
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辉腾锡勒草原保护,应当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方
1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辉腾锡勒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生态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辉腾锡
勒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草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农
牧、 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
制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和近期
目标以及保护、利用、治理措施等内容。其他规划应当与总体规
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在编制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
论证会、 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总体规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批准后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并向社会公布。
2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原批准 程序报批。
第九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不得建设不 符合草原保护总体
规划的 项目;已建成的不合规 项目,应当严格 按照淘汰退出机
制,限期拆除,并恢复草原 植被。
第十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辉腾锡勒草原保护设施建设, 增设管护 点、检查站和瞭望台
等公益设施,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辉腾锡勒草原应当设 置界碑、标桩、标牌。标牌内容要准确
简练,通俗易懂,并用蒙 汉两种文字规范书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生态
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辉腾锡勒草原生态 系统的完整
性和生物的多样性,加强对 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以及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的监测。
对辉腾锡勒草原出 现植被退化、土地盐碱化的区域,以 自然
恢复为主。种植植被应当选用适合本 土气候、土壤的品种。引进
的物种应当满足生态安全 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 依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
当符合草原保护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方 可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
在草原上 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
3向所属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
供相关活动资 料,依法办理临时占用草原 许可证。
对于已经建 成的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旅游 项目,责 令退
出,并恢复草原 植被。
第十三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组织 参观活动,应当 按照旅游
规划路线进行;活动组织 者和参观者应当遵 守景区(点)管理规
定,不得 破坏草原植被、林木和旅游设施。
第十四条 辉腾锡勒草原内 景区,应当 按照景区主管部门
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 客流量控制预案。 根据 流量控
制预案,建立和完善适时监 测、疏导分流、 预警上报和特殊预案
等游客流量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环保 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草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 立草
原环境 卫生责任制。
在辉腾锡勒草原内,旅游经 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旅游厕
所,并及时 收集处理垃圾、污水,维护草原环境 卫生。
第十六条 游客应当遵 守景区管理规定,文明旅游,自 觉
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禁止乱扔垃圾、践踏草原、 采摘花卉和果实
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辉腾锡勒草原 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 防火期,制定草原、
4林木防火扑火预案,配备防火基础设施设 备,切实做好草原、 林
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采取措施,加强辉腾锡勒草原 鼠害、病虫害、
毒害草以及其他有 害生物的监测预警、调查与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
石、挖沙等;
(二)移植草原植被;
(三)建 造坟墓;
(四) 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破坏草原保护和管理设施设 备;
(六)使用破坏草原植被的娱乐设施设 备;
(七)超出审批面积 开展草原旅游活动 ;
(八)在草原上 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
等野外活动;
(九)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抢险救灾和农牧
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
(十)其他 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 取和审议本 级人民政府关于辉腾锡勒草
5原保护 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 情况组织执法 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 组 成人员依法
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监督 程序。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 营者
未按照标准配备旅游厕所,及时 收集处理垃圾、污水的,由市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单位有上 述行
为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 营者有上述行为
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在草原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对草原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移植草原
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建 造坟墓
6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迁出并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
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 项规定,排放污水,
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
位有上 述行为的,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
行为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 破坏草原
保护和管理设施设 备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修复,并 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六项、 第七项规定, 使
用破坏草原植被的娱乐设施设 备,超出审批面积 开展草原旅游
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 限期恢复 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
三年平 均产值六倍以上十 二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或者使
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 项规定,在草原上
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的,由市人民政府林
7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移除违法机动
车辆、设施设 备,熄灭火源等, 限期恢复草原 植被,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九项规定, 机动车辆
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草原 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
破坏前三年平 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或
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 察右后旗、 卓资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主
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
(二)不执行 或者擅自变更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 ;
(三) 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辉腾锡勒草原从事相关活动的 ;
(四)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法律法规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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