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16年1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1月11日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的决
定》修正 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
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县巴
音布鲁克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2凡在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对巴音布鲁克草原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
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落实草畜平
衡制度,采取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逐
步恢复和提高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
的生态功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音布鲁克草原的保护、
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巴音布鲁克草原保
护、草原防火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当评
估评价,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
协调。
第六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
理,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
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七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巴音布鲁克草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州、和静县草原3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相关县、市、团场使用小尤鲁都斯草原,应当与和静县人
民政府签订协议书。
根据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需要,草原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配备适当数 量的专职草原监理员和 义务草原监理员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
设和利用 情况的监督 检查,可以设 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以下 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 查处草原
违法案件;
(二) 参与草场有偿 承包、草原 权属争议的调 解,办理调
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 宜;
(三)依法 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 项,协同有关部门 办
理在草原 上开矿、采石、采金、挖药材、挖砂、取土、 勘探、
筑路、工程建设等 审批事项;
(四) 核定草原 载畜量,监督 检查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
牧工作 ;
(五)依法保护、管理草原 野生药用(经济) 植物;
(六)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4(七)征收草原补偿费、资源费、牧民 安置补助费、各种
破坏草原的 罚没款;
(八)法律、法规 或者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土资源、 林业、农业、水利、 环保、旅游等有
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气 象卫星遥感、
测雨雷达监测技术对巴音布鲁克草原 降雨、降雪和积雪情况进
行长期、连续的实时监测,对草原 旱情严重的地区适 时、适地
实施人工 影响天气增雨、增雪作业。
第十一条 和静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巴音布鲁克草原中 属于
国家所有的草原 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
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或者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的草原, 按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 承包给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的户或者联户牧民承包
经营。
承包草原应当签订 承包合同书,明 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
利、义务。草原 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至五十年。
第十二条 登记确认的草原使用 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已确权发证的草原 不得再发放
其他确权证书。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 商、自愿、有偿、 不改变5畜牧业用途的原则,依 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依法 流转。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 双方应当 向
发包方和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采取 转让方式流转的,应
当经发 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 向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相关县、市、团场 借用的小尤鲁都斯天然草原 不得流转。
第十三条 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单位 之间的草原
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 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
展生产的原则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
和静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处理;当事人对 处理决定 不
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 院起诉。
在草原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现状。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草原, 不得破坏草原 及其附属配
套设施, 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 边界标记。
第十四条 单位 或者个人需 征占用草原 时,按以下规定 办
理:
(一)需征占用草原 或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 或者个人,
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 审查。
(二) 征占用草原,应当 按照征占用有关规定补偿。 同时6应当在草原 征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 安置补助费。
征用人工草地、 围栏草场,应当补偿建设人工草地、 围栏草场
的全部 投资。
(三)对 被征占用草原 上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的水源、
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 征占用草原的单位 或者个
人应当 予以保护, 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者阻断,应当 限期修
复、新建相应的设施 或者赔偿损失。
(四) 征占用草原,应当在批准的 范围内进行, 临时占用
草原的,作 业完毕后,由用地单位 或者个人做好表层土壤回填,
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 止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小尤鲁都斯草原 每年草场利用 期限定为6月1日至8月31
日。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时进场、 转场,鼓励采用牲畜机械
化转场。
第十六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 严重退化、沙
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 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休牧、轮牧
区,确定禁牧、休牧 期限,并予以公告。已造成退化、沙化、7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 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 鼓励、支持建设新 良
种高产牧草 基地,实行人工牧草产 业化,积极推行舍饲圈养、
围栏封育、牧民定居, 减轻草场压力,逐步实 现草畜的 动态平
衡,并按国家规定对禁牧和 退牧还草的单位 或者个人予以支持
和补助。
自治州、和静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草地资源 及生
态监测体系,适时掌控草原植被生长、利用、 退化等情况,为
制定合理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措施提 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履行合理利用草原
的义务,不得超过核定载畜量。草原 载畜量由自治州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 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牧道建设和
边境草场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牧民 充分利用
高山边远草场。
第二十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 退化、沙化、
盐碱化、石漠化、水土 流失和虫鼠害严重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
建设规划 ;巩固现有人工草地面 积,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
和个人,采取 清除毒害草、治 虫灭鼠、围栏封育、引水灌溉等
草原改 良综合措施 培育草原。8第二十一条 加大水源涵养 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有关的
植被保护力度。
在草原 上从事采土、采 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 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征得草原使用 者同意,
在规定的 时间、区域内, 按照准许的采挖量和采挖方式作业,
并限期恢复草原 植被。
采矿、勘探或者修路、铺设管线等工程建设,应当 不占或
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 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办法》的规
定,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草原虫、
鼠、毒害草等生物灾害的预 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研究和推广生
物防治 技术,严禁使用国家禁 止的化学农药。
禁止猎取草原 上捕食鼠、虫的隼、鹰、雕、椋鸟、狐狸等
益鸟益兽。
禁止捕捞高山鱼等水生 野生鱼类资源,禁 止投放外来水生
物种,保护和 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第二十三条 在草原 上开展经 营性旅游活动,应当 符合有
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 者、使用
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
法律法规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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