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条例»的决议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
设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由焦
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
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
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
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
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
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
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
理等工作.
—212—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
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
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
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
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
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
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
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
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
内容.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
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
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
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
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
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
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
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
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
次,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
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
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
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
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
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
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
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
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
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
上和地下.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
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
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
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
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312—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
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原
有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
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
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
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
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
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
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
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
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
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
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
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
园.
第十七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
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
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
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普
通高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
划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初中、
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
推进校舍、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设,促进
教育公平.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
中、小学、幼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
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
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
金.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按照
有关规定禁止建设、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
设施;
(二)加油加气站;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
的场所或者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禁止倚建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
止下列行为: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分
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新建商场、
集贸市场,摆摊设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娱乐
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
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五百米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所和高噪音企业;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
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
—412—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接送中小学生、学龄
前儿童的空间,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
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
标线,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住
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
政府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根据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予以配
建.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
设单位配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
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无偿移交等事
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公告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
义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
目用地手续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
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
属、无偿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法律法规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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