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2019年3月22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 28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 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调查 、认 定、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是指抗日战争时 期,在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 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 抗日联军以及东北义勇军和其他抗日武装 有关的,具有纪念意 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和 遗物。包括: 1(一)第二路军总部 遗址等东北抗联活动遗址、遗迹; (二)京石泉村抗联泉址等 东北抗联历史人物活动纪念 地及旧居、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 东北抗联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 墓及其他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 等; (四)反映东北抗联历史和精神的文史资料、音像资料 等; (五)涉及东北抗联历史和人物的纪念馆、纪念碑、博 物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 (六)西山侵华日军仓库遗址等 日本侵略者侵华罪证的 典型遗址和遗物; (七)其他与东北抗联活动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和 遗物。 第四条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应当贯彻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 分级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北 抗联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 将东北抗联文化遗 存保护利用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 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2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利用 ,依法 进行行政执法。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发展 和改革、教育、林业 和草 原、生态环境、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 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 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社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相关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与东北抗 联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东北抗联文化遗 存的义务, 对破坏、损害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行为有 权进行劝 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社会公 众的投 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 职责的事 项,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对不 属于本部门 职责的事 项,应当依法 移交有管 辖权的部门 处理。 文化或有管 辖权的部门应当将调查 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章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调查与认定 3第八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组织开展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调查, 做好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发 现、认定 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向文化广电和旅 游等相关部门 推荐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市、县(区)文化 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 职责进行调查或者 移交有权调查的部门,并将相 关调查认定 情况反馈给推荐人。 第十条 对新发现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市、县(区)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开展调查 研究,收集相关资料, 组织民政、 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文物、法律等方 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 证,召开专门会议 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经研究认定具有文物 价值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以 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物, 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但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 者史料价值的 东北抗联文化遗址, 由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登 记为不可移动文物, 参照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较大文物价值的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由 市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程序申报省级文物保护 单位。 第三章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 4第十二条 东北抗联文化 遗址被确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 按照省人民政府或 市、县(区)人民政府 划定的保护 范围保 护,并作出标志说明。 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 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文物 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 单位的人民政府批 准,在批准 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三条 在建设 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 筑 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 风貌。工程设计方 案应当根据级 别由省、市、县(区) 文化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对东北抗联文化 遗址重点区域,市文化主管部门 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行区域性 整体保护, 编制保护 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区) 新建、修缮、维护东北抗联文化 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 根据文物保护 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化 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 修缮,应当 报登记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六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开展东 北抗联文化遗存 安全检查,对濒临灭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应当及时 开展抢救性保护和 修复。 5第十七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征集、保护 具有代表性的东北抗联文化 遗物。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 有关部门 捐赠东北抗联文化遗物,有关部门 征集后可给予一定 形式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东北抗联 文化遗存的相关资料 按有关规定 登记、移交和保管。 第十九条 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 使用人、 非国有东 北抗联文化遗存的所有人应当 履行日常安 全保障、修缮等管理 责任。 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 使用人、 非国有东北抗联文化 遗存的所有人 不明确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 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区域内资 源,统 筹规划、合理建设东北抗联纪念馆、主 题公园、红色小 镇等纪念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 护工作的 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意 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 等部门编写东北抗联文化 宣传资料、 创作文艺作品,对机关、 团体、乡村、城市社区、 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开展爱国主 义和革 命传统教育。 6第二十一条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文化广 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 命名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制作 辖区地 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 站台、设 置旅游交通标 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包 含东北抗联文化相关内 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开展东 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调查 研究、资料 整理、文 艺创作、开发利 用、传承传播。文化主管部门 可以为其 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 支 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建立东北抗联文化教育 基地或干部培训基地,开发东北抗联文化 旅游景区、线路和产 品。 在东北抗联文化遗址建立教育基地或参观游览场所的, 应当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配套服务设施, 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 风貌。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东北抗联文化遗址,或者在东北抗联文 化遗址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影 视拍摄等活动的, 应当征得县级以 上文化主管部门 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未履 行管理 职责的, 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 7第二十六条 对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 单位的东北抗 联文化遗存, 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 上文 化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 擅自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 范围内进行建设工 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其工 程设计方案未经文化主管部门 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批准, 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 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 明显改变文物原 状的; (五) 擅自在原址重建 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造 成文物 破坏的; (六)施工 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证书,擅自从 事文物 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 单位的东北抗联 文化遗存,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 单位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 (二) 损毁文物保护 单位宣传设施和保护标志的; (三)其他 危害或破坏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行为。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19-06-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19-06-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19-06-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19-06-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4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