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019年2月26日张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提
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道
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的交通管理适用本条例。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 — 执行。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配置道路资源,优先发展
绿色公共交通,全面构建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
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城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等工
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
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民政、教育、
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专项经费,加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装备等方面的
投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道路交通
管理体系建设,积极运用和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
源共享,提升智能化交通管理水平。
— 2 — 第七条 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
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
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 齐抓共管全社会 参与的氛围。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宣传,发 布道路交通安全公 益广告和信息。
第二章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
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 划。新建、改扩建的大(中) 型公共
建筑、民用建 筑或道路工 程等重大项 目在规划方案编制阶
段,应当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业 主
单位依法组织开展交通 影响评价。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路 网建设,优化
和完善道路微循环交通系 统。
逐步推广住 宅区街区制建设,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提
— 3 — 高道路通行率。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慢行交通体系。在
交叉路口、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集市等人员 密集路段
建设人行过 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过 街设施。不 具备建设过 街
设施条 件的路段,应有相应 措施保障行人过 街安全顺畅。
城市道路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建设 无障碍设
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跨越、穿越城
市道路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提交城市规 划部门批准
签发的文 件和有关设 计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提 前发
布公告并提供绕行建议方 案。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批准的施工方 案,严格施工期限并承
担道路修复费用,造成 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 按照相关 要求做好施工组织方 案和安
全、环保、防 护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交通 状况在城市道路设置路
内临时停车泊位,明 示停车时限。公共停车场(库) 周边二
百米范围内一 般不得设置路内停车 泊位。
— 4 — 公安机关设置、 撤除路内停车 泊位,应当在实施的十日
前向社会公 告。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设置、 撤除路内停
车泊位,或设置停车障 碍。
使用城市道路 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交 纳车位
使用费。
第十四条 停车 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 周边道路具备夜间
时段停车条 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设置 夜间时段
路内停车 泊位,并明示停车时限。
第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验收、移交和使用城市道路及交通
安全管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 附属设施, 并会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 主次干道增加指路标牌数量,增设
路线图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清晰标注本市重 要景区、建 筑
物、停车场、车 站、机场、高 速公路出入口等信息。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
通行情况及技术规范,科学设置、 调整、更新城市道路交通
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对 限制性或禁止性
的,及 时向社会公 告。出现损毁、缺失或存在安全 隐患的,
应当及 时修复、更换,排除安全隐患。
道路两侧的管线、路灯、园林树木或其他设施 出现损
— 5 — 坏,遮挡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 促相关产权单位和 主管单位及 时进行
修复,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在机动
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 混合通行 且存在交通安全 隐患的城市
道路,设置 隔离设施,保障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 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出租车应当在 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没有设置 临时停
靠站点的路段,出租车应当遵守 临时停车规定, 即停即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设置 校车和通 勤
车停靠站点,并设置明 显标志。
第十九条 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摆摊设点、店外经营、 商品推
销、广告宣传、 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
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放
区域,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停放秩序。违法停放的, 由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经营单位 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学 校、医院、
— 6 — 车站、商场、集市以及 步行街等人员 密集场所周边,设置非
机动车停放场 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按照交通信 号通行;
(二)通过路 口、人行 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不在 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警车、消防
救援车、救护车、工 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非执行 紧急任务
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四)不 得违规停放。
第二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 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 号
指示通行,不 得闯红灯;
(二)不得在车行道 上等候、招引、拦截车辆、 玩耍、
追逐、赶骑牲畜或者发放广 告、兜售物品等;
(三)不 得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 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乘坐公交车,应当在停 靠站点排队乘车,不 得在
公交车 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七)不得干扰驾驶或有其他 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
— 7 — 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 上发生仅涉
及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 伤亡和建筑物、公
共设施 或者其他设施 损坏,且基本事实 清楚、车辆 可以移动
的,当事人应当在 确保安全的 情况下,对现场 采取拍照、录
像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方 式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 地点,自行 协商处理或者报警
等候处理。
第三章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编制城市公共交
通发展专项规 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并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 期对城市公共交通 线网布局状况进
行评估,公开 征求公众意 见,科学合理设置、 调整线路和站
点,并向社会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推行 错时上下班制
度。倡导市民绿色 出行,优先 选择公共交通工 具。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
运营,实现经营 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运营的有序 竞争。
— 8 —
法律法规 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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