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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2019年6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 草原、森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水电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 1 — 第三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城镇乡村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境内洮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流域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生态与经济社会 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洮河流域,是指碌曲县、夏河县、合 作市、卓尼县、临潭县五县(市)行政区划内的洮河干流及主 要支流的汇水区域。 洮河流域生态环境,是指流域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 地、湖泊、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 — 2 — 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洮河流域内从事开发建 设、生产生活、旅游观光、科学文化研究等活动的,以及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 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 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和生态补偿 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分 别做好临潭-卓尼山地农牧业与森林恢复生态功能区、洮河上 游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碌曲高原草甸牧业及鸟类 保护生态功能区、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复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所辖区域 的防洪、城市供排水、城乡水系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污 染防治、草原森林和湿地保护、农牧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 规划。 洮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 — 3 — 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生态保 护红线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管 控。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 状 况,划定生态保护 红线,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 后实施。 第八条 洮河流域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落实河长制、 湖长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 环境治理、水生态 修复、以及河湖 确权划界、河道采砂、水域 岸线规划等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负责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 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交通 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 卫生健 康、工业和 信息、文化和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洮 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流域 内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照法定 职责,在自治 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 下,负责辖区流域内生态 — 4 — 环境保护 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内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村规民 约等 规范村( 居)民行为,协 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辖 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 涉及自然保护区、地 质公园、森林公 园、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 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 由相关机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 鼓励单位和个人 依托洮河流域 特有的资源,发展生态 种 植业、养 殖业和旅游业等生态产业。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开展洮河流域生态保 护补偿工作, 推进洮河流域县(市)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 控机 制建设。 第十二条 洮河流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 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增强 流域公 众生态环境保护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 对洮河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的 宣传和舆论监督。 — 5 — 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完善水资源管理体 系,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用水 效率控制、水功能区 限制 纳污“三条红线”。 洮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严格 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 使用制 度。流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表水和地 下水,应当 兼 顾上下游、左右岸取用水户之间的利 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 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 安排。 第十四条 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洮河 干流和主要支流河 道管理范围。 洮河流域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开展 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 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管理。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 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 照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 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应 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 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 6 —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 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向水体排 放废水、污水。 禁止向水体排 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 向水体排 放含热废水,应当 采取措施,保 证水体的水 温符 合水环境 质量标准。 禁止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车辆和容 器。 禁止向水体排 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 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放 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 标准。 禁止向水体排 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 废弃 物。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 采取防水、防 渗漏、防 流失的措施。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 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 地下。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 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 — 7 — 体的物体。 第十五条 在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 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服从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不得破 坏河堤岸线,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 向。因违反综合规划和专项 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 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 染的,应当 承担治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逾期不治理或 者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 由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和有关 部门代为治理,所 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承 担。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 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 对水土流 失的监测,采取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 退牧还草、补 播改良、封山育林 (草)、 小流域治理等 措施,恢复和 扩大林草植 被,减少泥沙 进入河流,做好水土流 失的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洮河流域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严 格管理河 道采砂活动,编制河 道采砂规划, 确定洮河干流及其 支流河 道的禁采期、禁采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向 社会公 告。 在洮河干流及支流河 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 8 —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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