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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九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健全地方立法制度 ,提高 立法质量,不断加强法治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 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 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从国 家整体利益和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 2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除规 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 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避免 移植上位法条文;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 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 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 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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