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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名录 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 ─ 1 ─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 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是指扬州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 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 扬州古城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 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 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 上方寺路一线,总面积约 18.25平方千米。其中,东至古运 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的围合区域为明清 历史城区,总面积约 5.09平方千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 城遗址区。 第四条 扬州古城保护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规划、严格管 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明清历史城区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为保护重 点。 古城遗址区以历代城市空间结构、地上地下文化遗存为保 护重点。─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将扬州古城保 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和蜀冈 -瘦西湖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 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 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扬州古城的义务,对 破坏扬州古城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 控告。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 式,参 与扬州古城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扬州古城保护 公益性组织,为扬州古城保护 提供 技术、宣传等志愿服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州古城保护的 宣 传教育,对在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告扬州古城保护工作,依法 接受监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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