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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2016年9月29日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修复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 15 10 15 20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和资源利用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十堰市城区内集中连 片建设区域及其周边控制区域,北至汉江北岸沿线,南至赛武 当自然保护区,东至汉十、郧十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张湾区柏 林镇。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与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一致。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与谷底之间相对高度 30米以 上的山以及其它需要保护的山。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 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 态的活动。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 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 展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 保护职责 25 10 15 20  第五条 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态环境损 害问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山体保护规划,建立督查考核 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 属地管理工作职 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 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 林业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是中心城区山 体保护工作的主管 部门。集体林地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国有林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未按照林地 权属性质划分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 由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保 护管理。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监督、 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制 定的部门工作权责清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管理工 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 构,具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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