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 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 1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 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 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部 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 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 转让。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评审备案的 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 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小 型矿山为一年,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 2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 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 放弃。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 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 图;   (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 术、设备的证明文件;   (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 等有关批准文件;   (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的,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 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 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自 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四 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在 收 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 续,并按国家规定 缴纳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收缴 标准、用途和管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