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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公布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种源保护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五章种植保护 第六章品牌保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 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 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第一批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以下简称保护种类)包括以 下八种: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 佛手、何首乌。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 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 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条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 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资源保护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化橘红、广陈皮、广藿香、广佛手和种植在农用地的阳春砂、巴 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香和种 植在林地的阳春砂、巴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 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3-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 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具 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 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岭南中药 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 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岭南 中药材保护规划,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制定保 护经费管理办法,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保护种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岭南中药材 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加强岭南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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