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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 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本省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推动居民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能力,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是社会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 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项目。居民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政府必须而 且应当及时提供的公共服务。推进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 址等相关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全民参与。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等相关工作应当坚持科学 选址、集中建设、长期补偿、各方受益的原则。 本决定所称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是指采用焚烧、卫生 填埋、综合处理等工艺技术,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2-将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的规模化终端设施。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选址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 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选址工作责任制,健全综合联动机 制,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选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 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设施选址工作。 三、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区 域统筹、联建共享、环境保护,加强规划引导,做好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布局、处理规模 和处理方式。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城乡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严禁擅自占用设施用地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五、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多个区域的,选址时可-3-以由所服务的区域分别确定一个备选选址方案,然后进行备选选 址方案比选。 确定备选选址方案和备选选址方案比选应当科学、公开、公 平、公正,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 分听取周边居民、专家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垃圾焚烧处理 设施。 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 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避免垃圾处理设施重 复选址和分散选址。 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设施异地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 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使补偿成为长期可持续行为。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多个区域的,以居民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村(居)为接受补偿区域,以居民生活垃圾 输出区域为提供补偿区域。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村(居) 民回馈等。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设施运营单位 应当加强对周边村(居)的扶持和回馈,因地制宜设立共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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