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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 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 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 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 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 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 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 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 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 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 1民政府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 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 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 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 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 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 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 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 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 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 2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 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 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省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 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 常委会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八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 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 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 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 举行的申请,并说明 情况,但最长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九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 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 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 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 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 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 出约见的代表,同时 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 机构。   第十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 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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