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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5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 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5 10 15 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 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 发展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 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决策与管理、科学技术普 及与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 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鄂、人才强省 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具有本省特色 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湖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 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 源,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 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 制和考核制。 25 10 15 20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 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 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 技术专项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 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 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知 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 识产权意识,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公民积极 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 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 新的社会风尚。   积极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 识,提高公 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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