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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 1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 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 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 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 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 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 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费等 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 2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工作,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科学技术费 用年度专项计划。   第七条 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工业废弃物排 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主管部门 报道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   第八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 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 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实行资源综合利 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 均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 容,无资源 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 不得对建设项 目组织验收。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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