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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 法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 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学校教育 和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指中、高等职业学校学历职业教育,职 1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在岗、转岗转业、学徒培训等各种类型的 非学历职业教育。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 职业教育,应当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 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逐步建立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 市场和劳动就业需求、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 系。   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当与普 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经济 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 训,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对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实行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体制。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通过多种方式统筹配置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加大 对职业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发展职业教育的宣传和舆 论引导,并实行职业教育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的 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 有关工作。 2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并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支持和参与培养适应本行业需求的人 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 服务,并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在公 平办学、规范办学、提 高办学质量方面的引导作用。   各市、州应当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和若干所中等 职业学校;各县(市)应当重点办 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资举办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法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 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本 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 用人员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办职业学 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 助和捐赠。境外 机构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 境内机构和个人 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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