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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口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 1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 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 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 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 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2第五条 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 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 线资源的原则。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 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七条 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 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 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八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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