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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8月23日攀枝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 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 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与公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1 — 第六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 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 方性法规的议案 。 — 2 —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 本原则,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 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下列涉 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 方性法规,需要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 (二)属于本市范围内地 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四川省亦 未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其 他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经费应 当列入财政预算,并 予以保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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