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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 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 1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 、 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 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 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 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 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 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 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 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 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 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 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 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 (三)协 助落实消防安全、 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 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 (五)指导、督 促村(居)民委员会做 好传统村落保护工 作。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 好以下工 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 好传 统村落保护和 宣传工作; (二)依法 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 落保护 事项纳入村规民 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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