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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的保 护。 1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界 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减损华侨的权利或者增加华 侨的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 保护措施,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的服务、协 调、监督和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 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为华侨融入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 密切联系华侨,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六条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 2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 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 加居住地选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华侨在本省定居的,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并依照法律 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依法办理 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投 资创业、税务、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 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具有同等的身份证 明效力。   第八条 华侨在本省居住六个月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 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 读等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居 住证,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 便利。   第九条 华侨要求定居本省的,可以 向拟定居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落户手续。   第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华侨申请生育的,或者因所 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人 口计划生 育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享 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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