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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15 10 15 20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利用和发展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 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 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 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方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 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 承、利用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 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立由相 关部门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 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绩效管理责任 25 10 15 20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 和专业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 需经费,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的增长而增加;设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调查研 究、人才培养、作品征 集、宣传展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保护 基地(园区)、生态保护 村落(街区)的资助或者补助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 遗产知识。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 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第九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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