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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2016年5月31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 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 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 油菜、大豆、棉花以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 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环境保护、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城市 管理、交通、水利、安监、农机、农经、供销、质监、农业资 源开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 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秸秆综 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按照合 理布局、多元利用的原则,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体系。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 弃置秸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2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农机、供销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 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 工作,指导 村 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 工作,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新闻媒 体等应当加 强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 知识,引导公民和 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 节约意识、生 态保护意 识和法治 观念。 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 同农业、农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秸秆 综合利用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向社会公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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