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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 ─ 1 ─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 , 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 ,并依法取得知识 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镇江行政区域内镇江香醋的生产经营 、 文化传承、知识产权和传统工艺保护、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 理等活动。 第四条 镇江香醋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质量至上、品牌保护和 传承发展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 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发展、 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七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载明 ─ 2 ─镇江香醋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 全追溯体系。 第八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 (二)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 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陶坛容器密封陈酿六个月以 上; (三)生产场所符合食醋生产卫生规范的国家标准; (四)产品质量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准。 第九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标 注虚假生产日 期;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以 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六)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 (七)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镇江香醋酿制 技艺项目的代表 性传承人 采取收 徒、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传 播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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