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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4月28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 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 1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的批准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 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 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修改、解释和废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2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 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 议工作,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其他具体工作由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依法在立法权限内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人 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规定代表履行职务等,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编制立法规划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 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届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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