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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 )是地方各 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 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 家权力。 第三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 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 — 1 — 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 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 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 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其监督,努力为 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 2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联名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其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 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 方面的事项; (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 准 的其他事项。 列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在 交付大会表决 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 求撤回的,经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如果提出议案的 部分代表要求 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 出,且符合法定人 数,该项议案 仍然有效。 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各项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 联名提出 候选人。代表联名提出的 候选人和主席团提出的 候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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