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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2010年6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 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代理或者居间 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 活动的行政管 理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 机构受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委托, 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房地产经纪 活动的管理。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 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1工商、 物价、 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经纪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十日内,应 当持下列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 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料 、劳动合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审查完毕,对 符合备案条件的, 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并向社会公 示。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 三个月内,到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 当持第一款所列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等事项或者歇业、 撤销的,应当 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之日起 三十日内,报原备案的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房产行 2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经纪 机构的基本情况、 业绩、 信用状况等。 信用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 的依据。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制 定并实施,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息网 络平台,推行网上房地产交易 ,发布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机构经营 活动等信息。 第八条 本市二手房交易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 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备案证明、 经营场所的房屋权 属证明或者房 屋租赁证明; (二)从业人员 姓名、照 片、资格证明; (三) 服务范围、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依据和 标准; (四)信用档案查 询方式; (五) 投诉方式和途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 售依法准 予销售的商品房的, 还应当 在经营场所或者销 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 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 销售商品房的有 关证明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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