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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 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 — 1 —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水中,可以用 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四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 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有 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 2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 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管理权 限负责: (一)国际界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 (二)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三)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 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编制; (四)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 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 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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